日前,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、自治区公安厅、自治区司法厅、自治区财政厅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自治区文化厅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、自治区扶贫办、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台《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。
《实施意见》明确提出,支持家族成员和亲友对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,避免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。对患有严重疾病、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,家庭内部应有专人照护。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,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,同时向嘎查(村)委会及时、如实报告去向、联系方式等信息。
《实施意见》还提出通过整合各项财政资金,统筹民政、卫生、文化、扶贫等部门资源,围绕脱贫攻坚任务,加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,重点解决困难留守、空巢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。并通过建立多途经筹资机制,采取公建公营、公建民营、民建公助、民建民营等多种建设运营模式,加强牧区老年公寓建设,重点解决牧区老年人进城陪读和养老服务需求
《实施意见》明确,力争到2020年,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,工作制度基本建立,关爱服务工作普遍开展,养老、孝老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,全区农村牧区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。